我委擬修訂聚乙烯醇藥用輔料標準,為確保標準的科學性、合理性和適用性,現將擬制定(修訂)的藥用輔料標準公示征求社會
臨床難題及解決方案
ICH《E11A:兒科外推》指導原則現進入第3階段區域公開征求意見階段。按照ICH相關章程要求,ICH的監管機構成員需收集本地區關
于第2b階段指導原則草案的意見并反饋ICH。
E11A指導原則草案的英文原文和中文譯文見附件,現就該指導原則內容及中文譯文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社會各界如有相關建議(填寫附件3),請于2022年7月30日前通過聯系人電子郵件反饋我中心。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
2022年4月25日
ICH《Q2(R2):分析方法驗證》和《Q14:分析方法開發》指導原則現進入第3階段區域公開征求意見階段。按照ICH相關章程要求,
ICH的監管機構成員需收集本地區關于第2b階段指導原則草案的意見并反饋ICH。
Q2(R2)和Q14指導原則草案的英文原文和中文譯文見附件1-4?,F向社會公開征求上述指導原則草案英文原文意見,指導原則內容相
關建議請填寫附件5(中英文均可)。同時,為后續平穩實施Q2(R2)和Q14指導原則,本次也同步征求草案中文譯文意見,中文翻譯相關
建議請填寫附件6。
社會各界如有相關建議,請于2022年7月15日前通過聯系人電子郵箱反饋。
聯系人:田潔、曾繁旭
郵箱:tianj@cde.org.cn,zengfx@cde.org.cn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
2022年4月25日
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專家委員會審核確定,現發布仿制藥參比制劑目錄(第五十三批)。
特此通告。
附件:仿制藥參比制劑目錄(第五十三批)
國家藥監局
2022年4月22日
隨著抗腫瘤藥物研發的進展,越來越多的研究表明,一種藥物可以應用于不同瘤種、同一瘤種的不同階段或人群,還可以與不同作用機
制的藥物聯合。藥品說明書是藥品安全性信息最主要的載體,是指導安全、合理使用藥品的重要法定文件。在一種藥物單藥以及聯合用藥積
累了大量的安全性數據的情況下,面對不同的使用者,如何科學、全面、清晰、簡潔、易讀的在說明書中呈現藥物在不同使用場景下的安全
性特征,切實保障患者用藥安全,是目前監管方及業界亟需解決的問題。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的部署下,藥審中心組織制定了《抗腫瘤藥
物說明書不良反應數據匯總指導原則》(見附件)。
根據《國家藥監局綜合司關于印發藥品技術指導原則發布程序的通知》(藥監綜藥管〔2020〕9號)要求,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查
同意,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抗腫瘤藥物說明書不良反應數據匯總指導原則
國家藥監局藥審中心
2022年4月19日
為推動解決我國兒科臨床普遍存在的說明書兒童用藥信息增補或修訂滯后的問題,規范由國家兒科專業協會或國家兒童醫學中心針對我
國兒科臨床需求迫切的藥品提出的修訂說明書增補兒童用藥信息的申請處理流程,確保說明書修訂的質量和效率,藥審中心起草了《已上市
藥品說明書增補兒童用藥信息工作程序》及《藥審中心關于已上市藥品說明書增補兒童用藥信息的工作流程》。
現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征求意見時限為自發布之日起一個月。
您的反饋意見請發到以下郵箱:zhanghao@cde.org.cn
感謝您的參與和大力支持。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
2022年4月21日
藥物臨床依賴性研究是具有潛在濫用風險的新藥上市前的重要研究內容,我國尚無專門技術要求對此類研究進行規范管理。為此,藥審
中心起草了《藥物臨床依賴性研究技術指導原則》。經征求中心內部各相關專業及部分具有藥物臨床依賴性研究經驗的專家及企業意見,形
成征求意見稿。
我們誠摯地歡迎社會各界對征求意見稿提出寶貴意見和建議,并及時反饋給我們,以便后續完善。征求意見時限為自發布之日起一個
月。
您的反饋意見請發到以下郵箱:
聯系方式:zhanghao@cde.org.cn
感謝您的參與和大力支持。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
2022年4月18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藥品監督管理局:
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有關建立藥物警戒制度的要求,指導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科學規范
開展藥物警戒檢查工作,國家藥監局組織制定了《藥物警戒檢查指導原則》,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并就有關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 各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強化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建立健全工作機制,推進藥物警戒體系和能力建設,全面加強藥物警戒各項
工作。
二、 各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督促指導本行政區域內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進一步完善藥物警戒體系,規范開展藥物警戒活動,確保持
續符合《藥物警戒質量管理規范》,切實履行藥物警戒主體責任。
三、 各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結合本行政區域監管實際,在日常監管工作中納入藥物警戒檢查相關內容,科學制定檢查計劃,有序高
效組織實施,工作中可進一步細化相關工作內容、完善相關工作要求,切實落實屬地監管責任。
四、 本《藥物警戒檢查指導原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于2015年7月2日印發的《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印發
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檢查指南(試行)的通知》(食藥監藥化監〔2015〕78號)同時廢止。
國家藥監局
2022年4月11日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2021年2月發布了《已上市化學藥品藥學變更研究技術指導原則(試行)》,規定口服固體制劑的多
種藥學變更情形(如重大變更、中等變更、部分微小變更及增加規格等)均需進行變更前后的溶出曲線對比研究,研究結果關系到變更分類
的界定以及是否能夠豁免生物等效性研究。為更好的指導企業進行藥學變更研究,統一技術要求,我中心經調研以及與專家和業界討論,組
織起草了《〈已上市化學藥品藥學變更研究技術指導原則(試行)〉中溶出曲線研究條件的問答(征求意見稿)》。
我們誠摯地歡迎社會各界對征求意見稿提出寶貴意見和建議,并及時反饋給我們,以便后續完善。征求意見時限為自發布之日起1個
月。
請將您的反饋意見發到以下聯系人的郵箱。
聯系人:王淑華;姜典卓
郵箱:wangshuhua@cde.org.cn;jiangdzh@cde.org.cn
感謝您的參與和大力支持。
藥品審評中心
2022年4月7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藥品監督管理局:
為貫徹落實《藥品管理法》及《藥品注冊管理辦法》《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有關要求,進一步指導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以下簡
稱持有人)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國家藥監局組織制定了《藥品年度報告管理規定》(見附件1)和《藥品年度報告模板》(見附件2),現
予印發。同時,為保障藥品年度報告制度的落地實施,國家藥監局建設了藥品年度報告采集模塊,同期啟用?,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 督促持有人落實藥品年度報告的主體責任
藥品年度報告制度是《藥品管理法》提出的一項新制度?!端幤饭芾矸ā访鞔_規定,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建立年度報告制度,每
年將藥品生產銷售、上市后研究、風險管理等情況按照規定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年度報告填報主體為
持有人;持有人為境外企業的,由其依法指定的、在中國境內承擔連帶責任的企業法人履行年度報告義務。
各省級藥品監管部門要加強政策宣傳和監督指導,通過規范持有人的年度報告行為,進一步督促持有人落實全過程質量管理主體責任。
持有人應當以年度報告為抓手,增強主體責任意識,發揮主觀能動性,進一步提升自身管理水平。持有人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年度報告工作,
完善內部報告管理制度,對年度報告的內容嚴格審核把關,確保填報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和可追溯。
二、 切實做好數據共享和信息應用
國家藥監局已經建設了藥品年度報告采集模塊。為方便持有人填報,該模塊直接對接藥品監管數據共享平臺的藥品注冊、藥品生產許可
等有關信息,實現了關鍵基礎信息自動帶出,有助于提高填報信息的準確性。后續,還將充分發揮國家藥品監管數據共享平臺優勢,逐步將
年度報告信息分別歸集納入藥品品種檔案、藥品安全信用檔案,夯實藥品智慧監管的信息基礎。
各省級藥品監管部門要將年度報告信息作為監督檢查、風險評估、信用監管等工作的參考材料和研判依據,逐步實現精準監管、科學監
管,提升藥品全生命周期監管效能。同時,結合監督檢查等工作安排,對持有人年度報告內容進行審核,對不按規定進行年度報告的持有人
依法查處,并納入藥品安全信用檔案。
三、 全力做好年度報告采集模塊的運行維護
藥品年度報告采集模塊分為企業端和監管端。企業端采集信息包括公共部分和產品部分兩方面內容。其中,公共部分包括持有人信息、
持有產品總體情況、質量管理概述、藥物警戒體系建設及運行情況、接受境外委托加工情況、接受境外藥品監管機構檢查情況等六個方面內
容;產品部分包括產品基礎信息、生產銷售情況、上市后研究及變更管理情況、風險管理情況等四個方面內容。持有人完成藥品年度報告的
填報并提交后,省級藥品監管部門可以通過監管端查看本行政區域內持有人的藥品年度報告信息。
國家藥監局信息中心要做好模塊上線后的技術支持工作。企業端和監管端的權限開通及操作流程可參考操作手冊(見附3和附4)。最新
電子版操作手冊可從系統中下載。若在系統使用過程中發現問題,用戶可隨時聯系技術支持客服熱線(4006676909轉2);亦可通過加入
QQ工作群(監管用戶:320404770;企業用戶:282253676)進行溝通聯絡。
四、其他事項
1.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藥品年度報告采集模塊同時啟用。
2.鑒于我國首次實施藥品年度報告制度,藥品年度報告采集模塊尚處于試運行階段,2021年度報告信息填報時間截止為2022年8月31日
;從明年開始,每年4月30日之前填報上一年度報告信息。
國家藥監局
2022年4月11日
2022年4月11日
為規范和指導胰島素類產品生物類似藥的研發、生產和注冊,進一步明確技術評價標準,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的部署下,藥審中心組
織制定了《胰島素類產品生物類似藥藥學研究與評價技術指導原則》(見附件)。
根據《國家藥監局綜合司關于印發藥品技術指導原則發布程序的通知》(藥監綜藥管〔2020〕9號)要求,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查
同意,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胰島素類產品生物類似藥藥學研究與評價技術指導原則
國家藥監局藥審中心
2022年3月10日
生物制藥技術的發展,推動雙特異性抗體類藥物進入高速發展階段,尤其是在腫瘤治療領域,雙特異性抗體類藥物的研發持續增長。
為了對雙特異性抗體類抗腫瘤藥物的臨床研發中,需要特殊關注的問題提出建議,并指導企業開展更為科學的臨床研發,藥品審評中心
組織撰寫了《雙特異性抗體類抗腫瘤藥物臨床研發技術指導原則》,形成征求意見稿,供藥物研發相關人員參考。
我們誠摯地歡迎社會各界對征求意見稿提出寶貴意見和建議,并及時反饋給我們,以便后續完善。征求意見時限為自發布之日起1個
月。
您的反饋意見請發到以下聯系人的郵箱:
聯系人:唐凌,宋媛媛
聯系方式:tangl@cde.org.cn,songyy@cde.org.cn
感謝您的參與和大力支持。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
2022年4月11日
近期,國內本土疫情發展迅速,北京疫情防控仍面臨境外輸入、京外輸入雙重風險?;谝咔榉揽匦枰?,2022年1月29日中心網站發布
《藥審中心關于疫情期間調整受理工作方式及接收申報資料要求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郵包及內部申報資料消殺、核酸檢測
等要求。為進一步落實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嚴防嚴控疫情期間申報資料接收“物傳人”風險,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外地進(返)京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工作、生活人員請暫勿現場辦理。對于確需到現場辦理的京內低風險區域人員,須主動出示行程
碼、“北京健康寶”綠碼和48小時內核酸檢測陰性證明,通過申請人之窗網上預約方式進行預約登記。不符合北京疫情防控相關政策的人
員,請暫不現場辦理業務。
二、為嚴控疫情風險,降低人員聚集交叉感染風險,鼓勵申請人采用郵寄方式遞交申報資料。申請人遞交申報資料需符合《通知》相關
要求,有關資料接收的共性問題及細節要求請遵照下列附件執行。
藥品審評中心
2022年4月7日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全面落實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對藥品研制、生產、經營、
使用全過程中藥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的主體責任,進一步規范對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的監督檢查工作,國家藥監局組織起草了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檢查要點(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請于2022年4月30日前,將有關意見通過電子郵件反饋至
ypjgs@nmpa.gov.cn,郵件標題請注明“持有人檢查要點意見反饋”。
國家藥監局綜合司
2022年3月28日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27號
《藥品注冊管理辦法》已于2020年1月15日經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2020年第1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7月1日
起施行。
局長 肖亞慶
2020年1月22日
藥品注冊管理辦法
(2020年1月22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7號公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藥品注冊行為,保證藥品的安全、有效和質量可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以下簡稱《藥品管理
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以下簡稱《疫苗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
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藥品上市為目的,從事藥品研制、注冊及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藥品注冊是指藥品注冊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依照法定程序和相關要求提出藥物臨床試驗、藥品上市許可、再注冊等申
請以及補充申請,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基于法律法規和現有科學認知進行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等審查,決定是否同意其申請的活
動。
申請人取得藥品注冊證書后,為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以下簡稱持有人)。
第四條 藥品注冊按照中藥、化學藥和生物制品等進行分類注冊管理。
中藥注冊按照中藥創新藥、中藥改良型新藥、古代經典名方中藥復方制劑、同名同方藥等進行分類。
化學藥注冊按照化學藥創新藥、化學藥改良型新藥、仿制藥等進行分類。
生物制品注冊按照生物制品創新藥、生物制品改良型新藥、已上市生物制品(含生物類似藥)等進行分類。
中藥、化學藥和生物制品等藥品的細化分類和相應的申報資料要求,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注冊藥品的產品特性、創新程度和審
評管理需要組織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境外生產藥品的注冊申請,按照藥品的細化分類和相應的申報資料要求執行。
第五條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主管全國藥品注冊管理工作,負責建立藥品注冊管理工作體系和制度,制定藥品注冊管理規范,依法組
織藥品注冊審評審批以及相關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以下簡稱藥品審評中心)負責藥物臨床試驗申請、藥
品上市許可申請、補充申請和境外生產藥品再注冊申請等的審評。中國食品藥品檢定研究院(以下簡稱中檢院)、國家藥典委員會(以下
簡稱藥典委)、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藥品審核查驗中心(以下簡稱藥品核查中心)、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評價中心(以下簡稱藥
品評價中心)、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事項受理服務和投訴舉報中心、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信息中心(以下簡稱信息中心)等藥品專業
技術機構,承擔依法實施藥品注冊管理所需的藥品注冊檢驗、通用名稱核準、核查、監測與評價、制證送達以及相應的信息化建設與管理
等相關工作。
第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以下藥品注冊相關管理工作:
(一)境內生產藥品再注冊申請的受理、審查和審批;
(二)藥品上市后變更的備案、報告事項管理;
(三)組織對藥物非臨床安全性評價研究機構、藥物臨床試驗機構的日常監管及違法行為的查處;
(四)參與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的藥品注冊核查、檢驗等工作;
(五)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委托實施的藥品注冊相關事項。
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置或者指定的藥品專業技術機構,承擔依法實施藥品監督管理所需的審評、檢驗、核查、監
測與評價等工作。
第七條 藥品注冊管理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以臨床價值為導向,鼓勵研究和創制新藥,積極推動仿制藥發展。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持續推進審評審批制度改革,優化審評審批程序,提高審評審批效率,建立以審評為主導,檢驗、核查、監測與
評價等為支撐的藥品注冊管理體系。
第二章 基本制度和要求
第八條 從事藥物研制和藥品注冊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范;參照相關技術指導原則,采用其他評價方法
和技術的,應當證明其科學性、適用性;應當保證全過程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和可追溯。
藥品應當符合國家藥品標準和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核準的藥品質量標準。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核準的藥品質量標準,為藥品注冊
標準。藥品注冊標準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通用技術要求,不得低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的規定。申報注冊品種的檢測項
目或者指標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的,申請人應當提供充分的支持性數據。
藥品審評中心等專業技術機構,應當根據科學進展、行業發展實際和藥品監督管理工作需要制定技術指導原則和程序,并向社會公
布。
第九條 申請人應當為能夠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企業或者藥品研制機構等。境外申請人應當指定中國境內的企業法人辦理相關藥品注
冊事項。
第十條 申請人在申請藥品上市注冊前,應當完成藥學、藥理毒理學和藥物臨床試驗等相關研究工作。藥物非臨床安全性評價研究應
當在經過藥物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范認證的機構開展,并遵守藥物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范。藥物臨床試驗應當經批準,其中生物等效
性試驗應當備案;藥物臨床試驗應當在符合相關規定的藥物臨床試驗機構開展,并遵守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
申請藥品注冊,應當提供真實、充分、可靠的數據、資料和樣品,證明藥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
使用境外研究資料和數據支持藥品注冊的,其來源、研究機構或者實驗室條件、質量體系要求及其他管理條件等應當符合國際人用藥
品注冊技術要求協調會通行原則,并符合我國藥品注冊管理的相關要求。
第十一條 變更原藥品注冊批準證明文件及其附件所載明的事項或者內容的,申請人應當按照規定,參照相關技術指導原則,對藥品
變更進行充分研究和驗證,充分評估變更可能對藥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的影響,按照變更程序提出補充申請、備案或者報告。
第十二條 藥品注冊證書有效期為五年,藥品注冊證書有效期內持有人應當持續保證上市藥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并在
有效期屆滿前六個月申請藥品再注冊。
第十三條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建立藥品加快上市注冊制度,支持以臨床價值為導向的藥物創新。對符合條件的藥品注冊申請,申請
人可以申請適用突破性治療藥物、附條件批準、優先審評審批及特別審批程序。在藥品研制和注冊過程中,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專業技
術機構給予必要的技術指導、溝通交流、優先配置資源、縮短審評時限等政策和技術支持。
第十四條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建立化學原料藥、輔料及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關聯審評審批制度。在審批藥品制劑時,對
化學原料藥一并審評審批,對相關輔料、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一并審評。藥品審評中心建立化學原料藥、輔料及直接接觸藥品
的包裝材料和容器信息登記平臺,對相關登記信息進行公示,供相關申請人或者持有人選擇,并在相關藥品制劑注冊申請審評時關聯審
評。
第十五條 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實行分類注冊和轉換管理。藥品審評中心根據非處方藥的特點,制定非處方藥上市注冊相關技術指導原
則和程序,并向社會公布。藥品評價中心制定處方藥和非處方藥上市后轉換相關技術要求和程序,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六條 申請人在藥物臨床試驗申請前、藥物臨床試驗過程中以及藥品上市許可申請前等關鍵階段,可以就重大問題與藥品審評中
心等專業技術機構進行溝通交流。藥品注冊過程中,藥品審評中心等專業技術機構可以根據工作需要組織與申請人進行溝通交流。
溝通交流的程序、要求和時限,由藥品審評中心等專業技術機構依照職能分別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 藥品審評中心等專業技術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建立專家咨詢制度,成立專家咨詢委員會,在審評、核查、檢驗、通用名稱核
準等過程中就重大問題聽取專家意見,充分發揮專家的技術支撐作用。
第十八條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建立收載新批準上市以及通過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的化學藥品目錄集,載明藥品名稱、活性
成分、劑型、規格、是否為參比制劑、持有人等相關信息,及時更新并向社會公開?;瘜W藥品目錄集收載程序和要求,由藥品審評中心制
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支持中藥傳承和創新,建立和完善符合中藥特點的注冊管理制度和技術評價體系,鼓勵運用現代科學
技術和傳統研究方法研制中藥,加強中藥質量控制,提高中藥臨床試驗水平。
中藥注冊申請,申請人應當進行臨床價值和資源評估,突出以臨床價值為導向,促進資源可持續利用。
第三章 藥品上市注冊
第一節 藥物臨床試驗
第二十條 本辦法所稱藥物臨床試驗是指以藥品上市注冊為目的,為確定藥物安全性與有效性在人體開展的藥物研究。
第二十一條 藥物臨床試驗分為Ⅰ期臨床試驗、Ⅱ期臨床試驗、Ⅲ期臨床試驗、Ⅳ期臨床試驗以及生物等效性試驗。根據藥物特點和
研究目的,研究內容包括臨床藥理學研究、探索性臨床試驗、確證性臨床試驗和上市后研究。
第二十二條 藥物臨床試驗應當在具備相應條件并按規定備案的藥物臨床試驗機構開展。其中,疫苗臨床試驗應當由符合國家藥品監
督管理局和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規定條件的三級醫療機構或者省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實施或者組織實施。
第二十三條 申請人完成支持藥物臨床試驗的藥學、藥理毒理學等研究后,提出藥物臨床試驗申請的,應當按照申報資料要求提交相
關研究資料。經形式審查,申報資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藥品審評中心應當組織藥學、醫學和其他技術人員對已受理的藥物臨床試驗
申請進行審評。對藥物臨床試驗申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內決定是否同意開展,并通過藥品審評中心網站通知申請人審批結果;逾期
未通知的,視為同意,申請人可以按照提交的方案開展藥物臨床試驗。
申請人獲準開展藥物臨床試驗的為藥物臨床試驗申辦者(以下簡稱申辦者)。
第二十四條 申請人擬開展生物等效性試驗的,應當按照要求在藥品審評中心網站完成生物等效性試驗備案后,按照備案的方案開展
相關研究工作。
第二十五條 開展藥物臨床試驗,應當經倫理委員會審查同意。
藥物臨床試驗用藥品的管理應當符合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的有關要求。
第二十六條 獲準開展藥物臨床試驗的,申辦者在開展后續分期藥物臨床試驗前,應當制定相應的藥物臨床試驗方案,經倫理委員會
審查同意后開展,并在藥品審評中心網站提交相應的藥物臨床試驗方案和支持性資料。
第二十七條 獲準開展藥物臨床試驗的藥物擬增加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以及增加與其他藥物聯合用藥的,申請人應當提出新的藥
物臨床試驗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開展新的藥物臨床試驗。
獲準上市的藥品增加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需要開展藥物臨床試驗的,應當提出新的藥物臨床試驗申請。
第二十八條 申辦者應當定期在藥品審評中心網站提交研發期間安全性更新報告。研發期間安全性更新報告應當每年提交一次,于藥
物臨床試驗獲準后每滿一年后的兩個月內提交。藥品審評中心可以根據審查情況,要求申辦者調整報告周期。
對于藥物臨床試驗期間出現的可疑且非預期嚴重不良反應和其他潛在的嚴重安全性風險信息,申辦者應當按照相關要求及時向藥品審
評中心報告。根據安全性風險嚴重程度,可以要求申辦者采取調整藥物臨床試驗方案、知情同意書、研究者手冊等加強風險控制的措施,
必要時可以要求申辦者暫?;蛘呓K止藥物臨床試驗。
研發期間安全性更新報告的具體要求由藥品審評中心制定公布。
第二十九條 藥物臨床試驗期間,發生藥物臨床試驗方案變更、非臨床或者藥學的變化或者有新發現的,申辦者應當按照規定,參照
相關技術指導原則,充分評估對受試者安全的影響。
申辦者評估認為不影響受試者安全的,可以直接實施并在研發期間安全性更新報告中報告??赡茉黾邮茉囌甙踩燥L險的,應當提出
補充申請。對補充申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內決定是否同意,并通過藥品審評中心網站通知申請人審批結果;逾期未通知的,視為同
意。
申辦者發生變更的,由變更后的申辦者承擔藥物臨床試驗的相關責任和義務。
第三十條 藥物臨床試驗期間,發現存在安全性問題或者其他風險的,申辦者應當及時調整臨床試驗方案、暫?;蛘呓K止臨床試驗,
并向藥品審評中心報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申辦者調整藥物臨床試驗方案、暫?;蛘呓K止藥物臨床試驗:
(一)倫理委員會未履行職責的;
(二)不能有效保證受試者安全的;
(三)申辦者未按照要求提交研發期間安全性更新報告的;
(四)申辦者未及時處置并報告可疑且非預期嚴重不良反應的;
(五)有證據證明研究藥物無效的;
(六)臨床試驗用藥品出現質量問題的;
(七)藥物臨床試驗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八)其他違反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的情形。
藥物臨床試驗中出現大范圍、非預期的嚴重不良反應,或者有證據證明臨床試驗用藥品存在嚴重質量問題時,申辦者和藥物臨床試驗
機構應當立即停止藥物臨床試驗。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職責可以責令調整臨床試驗方案、暫?;蛘呓K止藥物臨床試驗。
第三十一條 藥物臨床試驗被責令暫停后,申辦者擬繼續開展藥物臨床試驗的,應當在完成整改后提出恢復藥物臨床試驗的補充申
請,經審查同意后方可繼續開展藥物臨床試驗。藥物臨床試驗暫停時間滿三年且未申請并獲準恢復藥物臨床試驗的,該藥物臨床試驗許可
自行失效。
藥物臨床試驗終止后,擬繼續開展藥物臨床試驗的,應當重新提出藥物臨床試驗申請。
第三十二條 藥物臨床試驗應當在批準后三年內實施。藥物臨床試驗申請自獲準之日起,三年內未有受試者簽署知情同意書的,該藥
物臨床試驗許可自行失效。仍需實施藥物臨床試驗的,應當重新申請。
第三十三條 申辦者應當在開展藥物臨床試驗前在藥物臨床試驗登記與信息公示平臺登記藥物臨床試驗方案等信息。藥物臨床試驗期
間,申辦者應當持續更新登記信息,并在藥物臨床試驗結束后登記藥物臨床試驗結果等信息。登記信息在平臺進行公示,申辦者對藥物臨
床試驗登記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藥物臨床試驗登記和信息公示的具體要求,由藥品審評中心制定公布。
第二節 藥品上市許可
第三十四條 申請人在完成支持藥品上市注冊的藥學、藥理毒理學和藥物臨床試驗等研究,確定質量標準,完成商業規模生產工藝驗
證,并做好接受藥品注冊核查檢驗的準備后,提出藥品上市許可申請,按照申報資料要求提交相關研究資料。經對申報資料進行形式審
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第三十五條 仿制藥、按照藥品管理的體外診斷試劑以及其他符合條件的情形,經申請人評估,認為無需或者不能開展藥物臨床試
驗,符合豁免藥物臨床試驗條件的,申請人可以直接提出藥品上市許可申請?;砻馑幬锱R床試驗的技術指導原則和有關具體要求,由藥品
審評中心制定公布。
仿制藥應當與參比制劑質量和療效一致。申請人應當參照相關技術指導原則選擇合理的參比制劑。
第三十六條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提出非處方藥上市許可申請:
(一)境內已有相同活性成分、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劑型、規格的非處方藥上市的藥品;
(二)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確定的非處方藥改變劑型或者規格,但不改變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給藥劑量以及給藥途徑的藥
品;
(三)使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確定的非處方藥的活性成份組成的新的復方制劑;
(四)其他直接申報非處方藥上市許可的情形。
第三十七條 申報藥品擬使用的藥品通用名稱,未列入國家藥品標準或者藥品注冊標準的,申請人應當在提出藥品上市許可申請時同
時提出通用名稱核準申請。藥品上市許可申請受理后,通用名稱核準相關資料轉藥典委,藥典委核準后反饋藥品審評中心。
申報藥品擬使用的藥品通用名稱,已列入國家藥品標準或者藥品注冊標準,藥品審評中心在審評過程中認為需要核準藥品通用名稱
的,應當通知藥典委核準通用名稱并提供相關資料,藥典委核準后反饋藥品審評中心。
藥典委在核準藥品通用名稱時,應當與申請人做好溝通交流,并將核準結果告知申請人。
第三十八條 藥品審評中心應當組織藥學、醫學和其他技術人員,按要求對已受理的藥品上市許可申請進行審評。
審評過程中基于風險啟動藥品注冊核查、檢驗,相關技術機構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核查、檢驗工作。
藥品審評中心根據藥品注冊申報資料、核查結果、檢驗結果等,對藥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等進行綜合審評,非處方藥還
應當轉藥品評價中心進行非處方藥適宜性審查。
第三十九條 綜合審評結論通過的,批準藥品上市,發給藥品注冊證書。綜合審評結論不通過的,作出不予批準決定。藥品注冊證書
載明藥品批準文號、持有人、生產企業等信息。非處方藥的藥品注冊證書還應當注明非處方藥類別。
經核準的藥品生產工藝、質量標準、說明書和標簽作為藥品注冊證書的附件一并發給申請人,必要時還應當附藥品上市后研究要求。
上述信息納入藥品品種檔案,并根據上市后變更情況及時更新。
藥品批準上市后,持有人應當按照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核準的生產工藝和質量標準生產藥品,并按照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要求進行
細化和實施。
第四十條 藥品上市許可申請審評期間,發生可能影響藥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的重大變更的,申請人應當撤回原注冊申
請,補充研究后重新申報。
申請人名稱變更、注冊地址名稱變更等不涉及技術審評內容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藥品審評中心并提交相關證明性資料。
第三節 關聯審評審批
第四十一條 藥品審評中心在審評藥品制劑注冊申請時,對藥品制劑選用的化學原料藥、輔料及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進行
關聯審評。
化學原料藥、輔料及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生產企業應當按照關聯審評審批制度要求,在化學原料藥、輔料及直接接觸藥品
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登記平臺登記產品信息和研究資料。藥品審評中心向社會公示登記號、產品名稱、企業名稱、生產地址等基本信息,供
藥品制劑注冊申請人選擇。
第四十二條 藥品制劑申請人提出藥品注冊申請,可以直接選用已登記的化學原料藥、輔料及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選用
未登記的化學原料藥、輔料及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的,相關研究資料應當隨藥品制劑注冊申請一并申報。
第四十三條 藥品審評中心在審評藥品制劑注冊申請時,對藥品制劑選用的化學原料藥、輔料及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進行
關聯審評,需補充資料的,按照補充資料程序要求藥品制劑申請人或者化學原料藥、輔料及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登記企業補充
資料,可以基于風險提出對化學原料藥、輔料及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企業進行延伸檢查。
仿制境內已上市藥品所用的化學原料藥的,可以申請單獨審評審批。
第四十四條 化學原料藥、輔料及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關聯審評通過的或者單獨審評審批通過的,藥品審評中心在化學原
料藥、輔料及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登記平臺更新登記狀態標識,向社會公示相關信息。其中,化學原料藥同時發給化學原料藥
批準通知書及核準后的生產工藝、質量標準和標簽,化學原料藥批準通知書中載明登記號;不予批準的,發給化學原料藥不予批準通知
書。
未通過關聯審評審批的,化學原料藥、輔料及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產品的登記狀態維持不變,相關藥品制劑申請不予批
準。
第四節 藥品注冊核查
第四十五條 藥品注冊核查,是指為核實申報資料的真實性、一致性以及藥品上市商業化生產條件,檢查藥品研制的合規性、數據可
靠性等,對研制現場和生產現場開展的核查活動,以及必要時對藥品注冊申請所涉及的化學原料藥、輔料及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
器生產企業、供應商或者其他受托機構開展的延伸檢查活動。
藥品注冊核查啟動的原則、程序、時限和要求,由藥品審評中心制定公布;藥品注冊核查實施的原則、程序、時限和要求,由藥品核
查中心制定公布。
第四十六條 藥品審評中心根據藥物創新程度、藥物研究機構既往接受核查情況等,基于風險決定是否開展藥品注冊研制現場核查。
藥品審評中心決定啟動藥品注冊研制現場核查的,通知藥品核查中心在審評期間組織實施核查,同時告知申請人。藥品核查中心應當
在規定時限內完成現場核查,并將核查情況、核查結論等相關材料反饋藥品審評中心進行綜合審評。
第四十七條 藥品審評中心根據申報注冊的品種、工藝、設施、既往接受核查情況等因素,基于風險決定是否啟動藥品注冊生產現場
核查。
對于創新藥、改良型新藥以及生物制品等,應當進行藥品注冊生產現場核查和上市前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檢查。
對于仿制藥等,根據是否已獲得相應生產范圍藥品生產許可證且已有同劑型品種上市等情況,基于風險進行藥品注冊生產現場核查、
上市前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檢查。
第四十八條 藥品注冊申請受理后,藥品審評中心應當在受理后四十日內進行初步審查,需要藥品注冊生產現場核查的,通知藥品核
查中心組織核查,提供核查所需的相關材料,同時告知申請人以及申請人或者生產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藥
品核查中心原則上應當在審評時限屆滿四十日前完成核查工作,并將核查情況、核查結果等相關材料反饋至藥品審評中心。
需要上市前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檢查的,由藥品核查中心協調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與藥品注冊生產現場核查
同步實施。上市前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檢查的管理要求,按照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申請人應當在規定時限內接受核查。
第四十九條 藥品審評中心在審評過程中,發現申報資料真實性存疑或者有明確線索舉報等,需要現場檢查核實的,應當啟動有因檢
查,必要時進行抽樣檢驗。
第五十條 申請藥品上市許可時,申請人和生產企業應當已取得相應的藥品生產許可證。
第五節 藥品注冊檢驗
第五十一條 藥品注冊檢驗,包括標準復核和樣品檢驗。標準復核,是指對申請人申報藥品標準中設定項目的科學性、檢驗方法的可
行性、質控指標的合理性等進行的實驗室評估。樣品檢驗,是指按照申請人申報或者藥品審評中心核定的藥品質量標準對樣品進行的實驗
室檢驗。
藥品注冊檢驗啟動的原則、程序、時限等要求,由藥品審評中心組織制定公布。藥品注冊申請受理前提出藥品注冊檢驗的具體工作程
序和要求以及藥品注冊檢驗技術要求和規范,由中檢院制定公布。
第五十二條 與國家藥品標準收載的同品種藥品使用的檢驗項目和檢驗方法一致的,可以不進行標準復核,只進行樣品檢驗。其他情
形應當進行標準復核和樣品檢驗。
第五十三條 中檢院或者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指定的藥品檢驗機構承擔以下藥品注冊檢驗:
(一)創新藥;
(二)改良型新藥(中藥除外);
(三)生物制品、放射性藥品和按照藥品管理的體外診斷試劑;
(四)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規定的其他藥品。
境外生產藥品的藥品注冊檢驗由中檢院組織口岸藥品檢驗機構實施。
其他藥品的注冊檢驗,由申請人或者生產企業所在地省級藥品檢驗機構承擔。
第五十四條 申請人完成支持藥品上市的藥學相關研究,確定質量標準,并完成商業規模生產工藝驗證后,可以在藥品注冊申請受理
前向中檢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藥品注冊檢驗;申請人未在藥品注冊申請受理前提出藥品注冊檢驗的,在藥品
注冊申請受理后四十日內由藥品審評中心啟動藥品注冊檢驗。原則上申請人在藥品注冊申請受理前只能提出一次藥品注冊檢驗,不得同時
向多個藥品檢驗機構提出藥品注冊檢驗。
申請人提交的藥品注冊檢驗資料應當與藥品注冊申報資料的相應內容一致,不得在藥品注冊檢驗過程中變更藥品檢驗機構、樣品和資
料等。
第五十五條 境內生產藥品的注冊申請,申請人在藥品注冊申請受理前提出藥品注冊檢驗的,向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
理部門申請抽樣,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進行抽樣并封簽,由申請人將抽樣單、樣品、檢驗所需資料及標準物質等送
至相應藥品檢驗機構。
境外生產藥品的注冊申請,申請人在藥品注冊申請受理前提出藥品注冊檢驗的,申請人應當按規定要求抽取樣品,并將樣品、檢驗所
需資料及標準物質等送至中檢院。
第五十六條 境內生產藥品的注冊申請,藥品注冊申請受理后需要藥品注冊檢驗的,藥品審評中心應當在受理后四十日內向藥品檢驗
機構和申請人發出藥品注冊檢驗通知。申請人向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抽樣,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
部門組織進行抽樣并封簽,申請人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將抽樣單、樣品、檢驗所需資料及標準物質等送至相應藥品檢驗機構。
境外生產藥品的注冊申請,藥品注冊申請受理后需要藥品注冊檢驗的,申請人應當按規定要求抽取樣品,并將樣品、檢驗所需資料及
標準物質等送至中檢院。
第五十七條 藥品檢驗機構應當在五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檢驗用樣品及資料等進行審核,作出是否接收的決定,同時告知藥品審評中
心。需要補正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
藥品檢驗機構原則上應當在審評時限屆滿四十日前,將標準復核意見和檢驗報告反饋至藥品審評中心。
第五十八條 在藥品審評、核查過程中,發現申報資料真實性存疑或者有明確線索舉報,或者認為有必要進行樣品檢驗的,可抽取樣
品進行樣品檢驗。
審評過程中,藥品審評中心可以基于風險提出質量標準單項復核。
第四章 藥品加快上市注冊程序
第一節 突破性治療藥物程序
第五十九條 藥物臨床試驗期間,用于防治嚴重危及生命或者嚴重影響生存質量的疾病,且尚無有效防治手段或者與現有治療手段相
比有足夠證據表明具有明顯臨床優勢的創新藥或者改良型新藥等,申請人可以申請適用突破性治療藥物程序。
第六十條 申請適用突破性治療藥物程序的,申請人應當向藥品審評中心提出申請。符合條件的,藥品審評中心按照程序公示后納入
突破性治療藥物程序。
第六十一條 對納入突破性治療藥物程序的藥物臨床試驗,給予以下政策支持:
(一)申請人可以在藥物臨床試驗的關鍵階段向藥品審評中心提出溝通交流申請,藥品審評中心安排審評人員進行溝通交流;
(二)申請人可以將階段性研究資料提交藥品審評中心,藥品審評中心基于已有研究資料,對下一步研究方案提出意見或者建議,并
反饋給申請人。
第六十二條 對納入突破性治療藥物程序的藥物臨床試驗,申請人發現不再符合納入條件時,應當及時向藥品審評中心提出終止突破
性治療藥物程序。藥品審評中心發現不再符合納入條件的,應當及時終止該品種的突破性治療藥物程序,并告知申請人。
第二節 附條件批準程序
第六十三條 藥物臨床試驗期間,符合以下情形的藥品,可以申請附條件批準:
(一)治療嚴重危及生命且尚無有效治療手段的疾病的藥品,藥物臨床試驗已有數據證實療效并能預測其臨床價值的;
(二)公共衛生方面急需的藥品,藥物臨床試驗已有數據顯示療效并能預測其臨床價值的;
(三)應對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急需的疫苗或者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認定急需的其他疫苗,經評估獲益大于風險的。
第六十四條 申請附條件批準的,申請人應當就附條件批準上市的條件和上市后繼續完成的研究工作等與藥品審評中心溝通交流,經
溝通交流確認后提出藥品上市許可申請。
經審評,符合附條件批準要求的,在藥品注冊證書中載明附條件批準藥品注冊證書的有效期、上市后需要繼續完成的研究工作及完成
時限等相關事項。
第六十五條 審評過程中,發現納入附條件批準程序的藥品注冊申請不能滿足附條件批準條件的,藥品審評中心應當終止該品種附條
件批準程序,并告知申請人按照正常程序研究申報。
第六十六條 對附條件批準的藥品,持有人應當在藥品上市后采取相應的風險管理措施,并在規定期限內按照要求完成藥物臨床試驗
等相關研究,以補充申請方式申報。
對批準疫苗注冊申請時提出進一步研究要求的,疫苗持有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研究。
第六十七條 對附條件批準的藥品,持有人逾期未按照要求完成研究或者不能證明其獲益大于風險的,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依法
處理,直至注銷藥品注冊證書。
第三節 優先審評審批程序
第六十八條 藥品上市許可申請時,以下具有明顯臨床價值的藥品,可以申請適用優先審評審批程序:
(一)臨床急需的短缺藥品、防治重大傳染病和罕見病等疾病的創新藥和改良型新藥;
(二)符合兒童生理特征的兒童用藥品新品種、劑型和規格;
(三)疾病預防、控制急需的疫苗和創新疫苗;
(四)納入突破性治療藥物程序的藥品;
(五)符合附條件批準的藥品;
(六)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規定其他優先審評審批的情形。
第六十九條 申請人在提出藥品上市許可申請前,應當與藥品審評中心溝通交流,經溝通交流確認后,在提出藥品上市許可申請的同
時,向藥品審評中心提出優先審評審批申請。符合條件的,藥品審評中心按照程序公示后納入優先審評審批程序。
第七十條 對納入優先審評審批程序的藥品上市許可申請,給予以下政策支持:
(一)藥品上市許可申請的審評時限為一百三十日;
(二)臨床急需的境外已上市境內未上市的罕見病藥品,審評時限為七十日;
(三)需要核查、檢驗和核準藥品通用名稱的,予以優先安排;
(四)經溝通交流確認后,可以補充提交技術資料。
第七十一條 審評過程中,發現納入優先審評審批程序的藥品注冊申請不能滿足優先審評審批條件的,藥品審評中心應當終止該品種
優先審評審批程序,按照正常審評程序審評,并告知申請人。
第四節 特別審批程序
第七十二條 在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威脅時以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可以依法決定對突發公共衛生事
件應急所需防治藥品實行特別審批。
第七十三條 對實施特別審批的藥品注冊申請,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按照統一指揮、早期介入、快速高效、科學審批的原則,組織加
快并同步開展藥品注冊受理、審評、核查、檢驗工作。特別審批的情形、程序、時限、要求等按照藥品特別審批程序規定執行。
第七十四條 對納入特別審批程序的藥品,可以根據疾病防控的特定需要,限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圍內使用。
第七十五條 對納入特別審批程序的藥品,發現其不再符合納入條件的,應當終止該藥品的特別審批程序,并告知申請人。
第五章 藥品上市后變更和再注冊
第一節 藥品上市后研究和變更
第七十六條 持有人應當主動開展藥品上市后研究,對藥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進行進一步確證,加強對已上市藥品的持
續管理。
藥品注冊證書及附件要求持有人在藥品上市后開展相關研究工作的,持有人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完成并按照要求提出補充申請、備案或
者報告。
藥品批準上市后,持有人應當持續開展藥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研究,根據有關數據及時備案或者提出修訂說明書的補充申請,不斷更新
完善說明書和標簽。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職責可以根據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和藥品上市后評價結果等,要求持有人對說明書和標簽進行修
訂。
第七十七條 藥品上市后的變更,按照其對藥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的風險和產生影響的程度,實行分類管理,分為審批類
變更、備案類變更和報告類變更。
持有人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參照相關技術指導原則,全面評估、驗證變更事項對藥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的影響,進行相應
的研究工作。
藥品上市后變更研究的技術指導原則,由藥品審評中心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七十八條 以下變更,持有人應當以補充申請方式申報,經批準后實施:
(一)藥品生產過程中的重大變更;
(二)藥品說明書中涉及有效性內容以及增加安全性風險的其他內容的變更;
(三)持有人轉讓藥品上市許可;
(四)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規定需要審批的其他變更。
第七十九條 以下變更,持有人應當在變更實施前,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一)藥品生產過程中的中等變更;
(二)藥品包裝標簽內容的變更;
(三)藥品分包裝;
(四)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規定需要備案的其他變更。
境外生產藥品發生上述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實施前報藥品審評中心備案。
藥品分包裝備案的程序和要求,由藥品審評中心制定發布。
第八十條 以下變更,持有人應當在年度報告中報告:
(一)藥品生產過程中的微小變更;
(二)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規定需要報告的其他變更。
第八十一條 藥品上市后提出的補充申請,需要核查、檢驗的,參照本辦法有關藥品注冊核查、檢驗程序進行。
第二節 藥品再注冊
第八十二條 持有人應當在藥品注冊證書有效期屆滿前六個月申請再注冊。境內生產藥品再注冊申請由持有人向其所在地省、自治
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境外生產藥品再注冊申請由持有人向藥品審評中心提出。
第八十三條 藥品再注冊申請受理后,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藥品審評中心對持有人開展藥品上市后評價和不良
反應監測情況,按照藥品批準證明文件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求開展相關工作情況,以及藥品批準證明文件載明信息變化情況等進行審
查,符合規定的,予以再注冊,發給藥品再注冊批準通知書。不符合規定的,不予再注冊,并報請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注銷藥品注冊證
書。
第八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再注冊:
(一)有效期屆滿未提出再注冊申請的;
(二)藥品注冊證書有效期內持有人不能履行持續考察藥品質量、療效和不良反應責任的;
(三)未在規定時限內完成藥品批準證明文件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求的研究工作且無合理理由的;
(四)經上市后評價,屬于療效不確切、不良反應大或者因其他原因危害人體健康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予再注冊情形。
對不予再注冊的藥品,藥品注冊證書有效期屆滿時予以注銷。
第六章 受理、撤回申請、審批決定和爭議解決
第八十五條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收到藥品注冊申請后進行形式審查,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說明理由。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報資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更正后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予以受理。
(四)申報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按照規定需要在告知時
一并退回申請材料的,應當予以退回。申請人應當在三十日內完成補正資料。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予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無需作
出不予受理的決定。逾期未告知申請人補正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事項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申報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資料的,應當受理藥品注冊
申請。
藥品注冊申請受理后,需要申請人繳納費用的,申請人應當按規定繳納費用。申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繳納費用的,終止藥品注冊審評
審批。
第八十六條 藥品注冊申請受理后,有藥品安全性新發現的,申請人應當及時報告并補充相關資料。
第八十七條 藥品注冊申請受理后,需要申請人在原申報資料基礎上補充新的技術資料的,藥品審評中心原則上提出一次補充資料要
求,列明全部問題后,以書面方式通知申請人在八十日內補充提交資料。申請人應當一次性按要求提交全部補充資料,補充資料時間不計
入藥品審評時限。藥品審評中心收到申請人全部補充資料后啟動審評,審評時限延長三分之一;適用優先審評審批程序的,審評時限延長
四分之一。
不需要申請人補充新的技術資料,僅需要申請人對原申報資料進行解釋說明的,藥品審評中心通知申請人在五日內按照要求提交相關
解釋說明。
藥品審評中心認為存在實質性缺陷無法補正的,不再要求申請人補充資料?;谝延猩陥筚Y料做出不予批準的決定。
第八十八條 藥物臨床試驗申請、藥物臨床試驗期間的補充申請,在審評期間,不得補充新的技術資料;如需要開展新的研究,申請
人可以在撤回后重新提出申請。
第八十九條 藥品注冊申請受理后,申請人可以提出撤回申請。同意撤回申請的,藥品審評中心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
理部門終止其注冊程序,并告知藥品注冊核查、檢驗等技術機構。審評、核查和檢驗過程中發現涉嫌存在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信息
等違法行為的,依法處理,申請人不得撤回藥品注冊申請。
第九十條 藥品注冊期間,對于審評結論為不通過的,藥品審評中心應當告知申請人不通過的理由,申請人可以在十五日內向藥品審
評中心提出異議。藥品審評中心結合申請人的異議意見進行綜合評估并反饋申請人。
申請人對綜合評估結果仍有異議的,藥品審評中心應當按照規定,在五十日內組織專家咨詢委員會論證,并綜合專家論證結果形成最
終的審評結論。
申請人異議和專家論證時間不計入審評時限。
第九十一條 藥品注冊期間,申請人認為工作人員在藥品注冊受理、審評、核查、檢驗、審批等工作中違反規定或者有不規范行為
的,可以向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投訴舉報。
第九十二條 藥品注冊申請符合法定要求的,予以批準。
藥品注冊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
(一)藥物臨床試驗申請的研究資料不足以支持開展藥物臨床試驗或者不能保障受試者安全的;
(二)申報資料顯示其申請藥品安全性、有效性、質量可控性等存在較大缺陷的;
(三)申報資料不能證明藥品安全性、有效性、質量可控性,或者經評估認為藥品風險大于獲益的;
(四)申請人未能在規定時限內補充資料的;
(五)申請人拒絕接受或者無正當理由未在規定時限內接受藥品注冊核查、檢驗的;
(六)藥品注冊過程中認為申報資料不真實,申請人不能證明其真實性的;
(七)藥品注冊現場核查或者樣品檢驗結果不符合規定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不應當批準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三條 藥品注冊申請審批結束后,申請人對行政許可決定有異議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第七章 工作時限
第九十四條 本辦法所規定的時限是藥品注冊的受理、審評、核查、檢驗、審批等工作的最長時間。優先審評審批程序相關工作時
限,按優先審評審批相關規定執行。
藥品審評中心等專業技術機構應當明確本單位工作程序和時限,并向社會公布。
第九十五條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收到藥品注冊申請后進行形式審查,應當在五日內作出受理、補正或者不予受理決定。
第九十六條 藥品注冊審評時限,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藥物臨床試驗申請、藥物臨床試驗期間補充申請的審評審批時限為六十日;
(二)藥品上市許可申請審評時限為二百日,其中優先審評審批程序的審評時限為一百三十日,臨床急需境外已上市罕見病用藥優先
審評審批程序的審評時限為七十日;
(三)單獨申報仿制境內已上市化學原料藥的審評時限為二百日;
(四)審批類變更的補充申請審評時限為六十日,補充申請合并申報事項的,審評時限為八十日,其中涉及臨床試驗研究數據審查、
藥品注冊核查檢驗的審評時限為二百日;
(五)藥品通用名稱核準時限為三十日;
(六)非處方藥適宜性審核時限為三十日。
關聯審評時限與其關聯藥品制劑的審評時限一致。
第九十七條 藥品注冊核查時限,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藥品審評中心應當在藥品注冊申請受理后四十日內通知藥品核查中心啟動核查,并同時通知申請人;
(二)藥品核查中心原則上在審評時限屆滿四十日前完成藥品注冊生產現場核查,并將核查情況、核查結果等相關材料反饋至藥品審
評中心。
第九十八條 藥品注冊檢驗時限,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樣品檢驗時限為六十日,樣品檢驗和標準復核同時進行的時限為九十日;
(二)藥品注冊檢驗過程中補充資料時限為三十日;
(三)藥品檢驗機構原則上在審評時限屆滿四十日前完成藥品注冊檢驗相關工作,并將藥品標準復核意見和檢驗報告反饋至藥品審評
中心。
第九十九條 藥品再注冊審查審批時限為一百二十日。
第一百條 行政審批決定應當在二十日內作出。
第一百零一條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作出藥品注冊審批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頒發、送達有關行政許可證件。
第一百零二條 因品種特性及審評、核查、檢驗等工作遇到特殊情況確需延長時限的,延長的時限不得超過原時限的二分之一,經藥
品審評、核查、檢驗等相關技術機構負責人批準后,由延長時限的技術機構書面告知申請人,并通知其他相關技術機構。
第一百零三條 以下時間不計入相關工作時限:
(一)申請人補充資料、核查后整改以及按要求核對生產工藝、質量標準和說明書等所占用的時間;
(二)因申請人原因延遲核查、檢驗、召開專家咨詢會等的時間;
(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中止審評審批程序的,中止審評審批程序期間所占用的時間;
(四)啟動境外核查的,境外核查所占用的時間。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一百零四條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對藥品審評中心等相關專業技術機構及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承擔藥品注冊
管理相關工作的監督管理、考核評價與指導。
第一百零五條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藥品研制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必要時可以對為藥品研制提供產品或者
服務的單位和個人進行延伸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和隱瞞。
第一百零六條 信息中心負責建立藥品品種檔案,對藥品實行編碼管理,匯集藥品注冊申報、臨床試驗期間安全性相關報告、審評、
核查、檢驗、審批以及藥品上市后變更的審批、備案、報告等信息,并持續更新。藥品品種檔案和編碼管理的相關制度,由信息中心制定
公布。
第一百零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對轄區內藥物非臨床安全性評價研究機構、藥物臨床試驗機構等遵守
藥物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范、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等情況進行日常監督檢查,監督其持續符合法定要求。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根
據需要進行藥物非臨床安全性評價研究機構、藥物臨床試驗機構等研究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一百零八條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建立藥品安全信用管理制度,藥品核查中心負責建立藥物非臨床安全性評價研究機構、藥物臨床
試驗機構藥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許可頒發、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依法向社會公布并及時更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增加監督檢查頻次,并可以按照國家規定實施聯合懲戒。藥物非臨床安全性評價研究機構、藥物臨床試驗機構藥品
安全信用檔案的相關制度,由藥品核查中心制定公布。
第一百零九條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依法向社會公布藥品注冊審批事項清單及法律依據、審批要求和辦理時限,向申請人公開藥品注
冊進度,向社會公開批準上市藥品的審評結論和依據以及監督檢查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接受社會監督。
批準上市藥品的說明書應當向社會公開并及時更新。其中,疫苗還應當公開標簽內容并及時更新。
未經申請人同意,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專業技術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參與專家評審等的人員不得披露申請人提交的商業秘密、未披露
信息或者保密商務信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涉及國家安全、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注銷藥品注冊證書,并予以公布:
(一)持有人自行提出注銷藥品注冊證書的;
(二)按照本辦法規定不予再注冊的;
(三)持有人藥品注冊證書、藥品生產許可證等行政許可被依法吊銷或者撤銷的;
(四)按照《藥品管理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療效不確切、不良反應大或者因其他原因危害人體健康的;
(五)按照《疫苗管理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經上市后評價,預防接種異常反應嚴重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體健康的;
(六)按照《疫苗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經上市后評價發現該疫苗品種的產品設計、生產工藝、安全性、有效性或者質量可控
性明顯劣于預防、控制同種疾病的其他疫苗品種的;
(七)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未按照藥品批準證明文件要求或者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求在規定時限內完成相應研究工作且無合理
理由的;
(八)其他依法應當注銷藥品注冊證書的情形。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一百一十一條 在藥品注冊過程中,提供虛假的證明、數據、資料、樣品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騙取臨床試驗許可或者藥品注冊等許可
的,按照《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處理。
第一百一十二條 申請疫苗臨床試驗、注冊提供虛假數據、資料、樣品或者有其他欺騙行為的,按照《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一條進行
處理。
第一百一十三條 在藥品注冊過程中,藥物非臨床安全性評價研究機構、藥物臨床試驗機構等,未按照規定遵守藥物非臨床研究質量
管理規范、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等的,按照《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處理。
第一百一十四條 未經批準開展藥物臨床試驗的,按照《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處理;開展生物等效性試驗未備案的,按照
《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處理。
第一百一十五條 藥物臨床試驗期間,發現存在安全性問題或者其他風險,臨床試驗申辦者未及時調整臨床試驗方案、暫?;蛘呓K止
臨床試驗,或者未向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報告的,按照《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處理。
第一百一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三條規定,申辦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
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開展藥物臨床試驗前未按規定在藥物臨床試驗登記與信息公示平臺進行登記;
(二)未按規定提交研發期間安全性更新報告;
(三)藥物臨床試驗結束后未登記臨床試驗結果等信息。
第一百一十七條 藥品檢驗機構在承擔藥品注冊所需要的檢驗工作時,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按照《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處
理。
第一百一十八條 對不符合條件而批準進行藥物臨床試驗、不符合條件的藥品頒發藥品注冊證書的,按照《藥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
七條處理。
第一百一十九條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藥品注冊管理過程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章 附 則
第一百二十條 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等有其他特殊管理規定藥品的注冊申請,
除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外,還應當符合國家的其他有關規定。
第一百二十一條 出口疫苗的標準應當符合進口國(地區)的標準或者合同要求。
第一百二十二條 擬申報注冊的藥械組合產品,已有同類產品經屬性界定為藥品的,按照藥品進行申報;尚未經屬性界定的,申請人
應當在申報注冊前向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申請產品屬性界定。屬性界定為藥品為主的,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注冊,其中屬于醫療器
械部分的研究資料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醫療器械技術審評中心作出審評結論后,轉交藥品審評中心進行綜合審評。
第一百二十三條 境內生產藥品批準文號格式為:國藥準字H(Z、S)+四位年號+四位順序號。中國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生產藥
品批準文號格式為:國藥準字H(Z、S)C+四位年號+四位順序號。
境外生產藥品批準文號格式為:國藥準字H(Z、S)J+四位年號+四位順序號。
其中,H代表化學藥,Z代表中藥,S代表生物制品。
藥品批準文號,不因上市后的注冊事項的變更而改變。
中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一百二十四條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作的藥品注冊批準證明電子文件及原料藥批準文件電子文件與紙質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百二十五條 本辦法規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
第一百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2007年7月10日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28號公布的《藥品注冊管理辦
法》同時廢止。
為鼓勵新藥研發,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的部署下,藥審中心組織制定了《西妥昔單抗注射液生物類似藥臨床試驗設計指導原則(試
行)》(見附件)。根據《國家藥監局綜合司關于印發藥品技術指導原則發布程序的通知》(藥監綜藥管〔2020〕9號)要求,經國家藥品
監督管理局審查同意,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國家藥監局藥審中心
2022年1月17日
根據國家局2019年3月28日發布的《關于發布化學仿制藥參比制劑遴選與確定程序的公告》(2019年第25號),我中心組織遴選了第
五十七批參比制劑(見附件),現予以公示征求意見。
公示期間,請通過參比制劑遴選申請平臺下“參比制劑存疑品種申請”模塊向藥審中心進行反饋,為更好服務申請人,反饋意見請提供
充分依據和論證材料,反饋材料應加蓋單位公章,并提供真實姓名和聯系方式。
公示期限:2022年3月25日~2022年4月8日(10個工作日)。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
2022年3月25日
為進一步鼓勵和促進兒童用藥的研制和創新,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和中國藥品監督管理研究會聯合主辦的“兒童用藥相
關指導原則宣講會”于2022年3月1日和8日以線上直播方式舉辦。這兩次宣講會分專業圍繞學界和業界具有較高關注度的兒童用藥指導原則
進行了介紹和解讀,加強了與臨床機構、研發企業的溝通交流。
現將兩場宣講會的課件資料在網站發布,供觀看學習。
附件:兒童用藥指導原則宣講會課件資料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
2022年3月21日
為鼓勵研發兒童用藥,交流兒童用藥研發中的新技術、新方法,我中心組織開展“兒童用藥口感設計與評價專題研討會”,現將相關事
宜通知如下:
一、培訓時間
2022年3月24日(周四),上午09:00 - 11:00
二、培訓形式
視頻培訓
三、主講人及培訓內容
序號 | 姓名 | 單位名稱 | 培訓內容 |
1 | 王曉玲 | 國家兒童醫學中心(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兒童醫院) | 兒童用藥口感設計與評價的價值與需求 |
2 | 彭曉霞 | 國家兒童醫學中心(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兒童醫院) | 兒童用藥口感設計與評價的研究方法學進展 |
3 | 王堅成 | 北京大學藥學院 | 兒童用藥口感設計與評價藥學技術難點及研發策略分析 |
四、參會要求
請有意向參會者填寫附件報名表,并于2022年3月21日17:00前發至郵箱地址:etdrugs@cde.org.cn。本次會議規模200人,根據收
到郵件的先后順序確定參會名額。
藥品審評中心
2022年3月15日
化學藥品改良型新藥臨床試驗技術指導原則》自2020年12月正式發布以來,改良型新藥臨床研發的溝通交流逐漸增多,為進一步促進
我國改良型新藥有序研發,更好滿足患者的臨床需求,指導原則工作組經過系統梳理,就比較集中的共性問題進行討論,形成了《<化學藥
品改良型新藥臨床試驗技術指導原則>問與答(征求意見稿)》。
我們誠摯地歡迎社會各界對征求意見稿提出寶貴意見和建議,并及時反饋給我們,以便后續完善。征求意見時限為自發布之日起一個
月。
您的反饋意見請發到以下聯系人的郵箱:
聯系人:宋媛媛, 艾星
聯系方式:songyy@cde.org.cn, aix@cde.org.cn,
感謝您的參與和大力支持。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
2022年3月14日
編號:Fg2022-0049號
我委擬修訂聚乙烯醇藥用輔料標準,為確保標準的科學性、合理性和適用性,現將擬制定(修訂)的藥用輔料標準公示征求社會
各界意見(詳見附件)。公示期自發布之日起3個月。請認真研核,若有異議,請及時來函提交反饋意見,并附相關說明、實驗數據
和聯系方式。相關單位來函需加蓋公章,個人來函需本人簽名,同時將電子版發送至指定郵箱。
聯系人:陳蕾、康笑博
電話:010-67079566、67079620
電子郵箱:475@chp.org.cn
通信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法華南里11號樓 國家藥典委員會辦公室
郵編:100061
國家藥典委員會
2022年03月11日
聯系人:陳蕾、康笑博
電話:010-67079566、67079620
電子郵箱:475@chp.org.cn
通信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法華南里11號樓 國家藥典委員會辦公室
郵編:100061
國家藥典委員會
2022年03月11日
藥物上市的根本目的是解決患者的需求。藥物研發應以患者需求為核心,以臨床價值為導向已經成為普遍共識。目前我國抗腫瘤藥物研
發處于快速發展階段;腫瘤患者對于藥物的安全性、治療體驗和生存質量都有了更高的期望??鼓[瘤藥物研發,從確定研 發方向,到開展臨
床試驗,都應貫徹以臨床需求為核心的理念,開展以臨床價值為導向的抗腫瘤藥物研發。
為落實以臨床價值為導向,以患者需求為核心的研發理念,促進抗腫瘤藥科學有序的開發,藥品審評中心組織撰寫了《以臨床價值為導
向的抗腫瘤藥物臨床研發指導原則》,形成征求意見稿。
我們誠摯地歡迎社會各界對征求意見稿提出寶貴意見和建議,并及時反饋給我們,以便后續完善。征求意見時限為自發布之日起1個月。
您的反饋意見請發到以下聯系人的郵箱;
為鼓勵新藥研發,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的部署下,藥審中心組織制定了《長效重組人粒細胞集落刺激因子預防化療后中性粒細胞減少
性發熱臨床試驗設計指導原則(試行)》(見附件)。根據《國家藥監局綜合司關于印發藥品技術指導原則發布程序的通知》(藥監綜藥管
〔2020〕9號)要求,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查同意,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長效重組人粒細胞集落刺激因子預防化療后中性粒細胞減少性發熱臨床試驗設計指導原則(試行)
國家藥監局藥審中心
2022年1月17日
根據國家局2019年3月28日發布的《關于發布化學仿制藥參比制劑遴選與確定程序的公告》(2019年第25號),我中心組織遴選了第
五十六批參比制劑(見附件),現予以公示征求意見。
公示期間,請通過參比制劑遴選申請平臺下“參比制劑存疑品種申請”模塊向藥審中心進行反饋,為更好服務申請人,反饋意見請提
供充分依據和論證材料,反饋材料應加蓋單位公章,并提供真實姓名和聯系方式。
公示期限:2022年3月1日~2022年3月14日(10個工作日)。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
2022年3月1日
為指導和規范人用狂犬病疫苗臨床試驗,提供可參考的技術規范,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的部署下,藥審中心組織制定了《人用狂犬病
疫苗臨床研究技術指導原則(試行)》(見附件)。根據《國家藥監局綜合司關于印發藥品技術指導原則發布程序的通知》(藥監綜藥管
〔2020〕9號)要求,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查同意,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國家藥監局藥審中心
2022年2月18日
為指導和規范人纖維蛋白原用于先天性纖維蛋白原缺乏癥和獲得性纖維蛋白原缺乏癥的臨床試驗,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的部署下,藥
審中心組織制定了《人纖維蛋白原臨床試驗技術指導原則(試行)》
根據《國家藥監局綜合司關于印發藥品技術指導原則發布程序的通知》(藥監綜藥管〔2020〕9號)要求,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查同
意,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國家藥監局藥審中心
2022年2月17日
為指導化藥口服固體制劑混合均勻度和中控劑量單位均勻度的研究,提供可參考的技術標準,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的部署下,藥審中
心組織制定了《化藥口服固體制劑混合均勻度和中控劑量單位均勻度研究技術指導原則(試行)》(見附件)。
根據《國家藥監局綜合司關于印發藥品技術指導原則發布程序的通知》(藥監綜藥管〔2020〕9號)要求,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查
同意,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國家藥監局藥審中心
2022年2月8日
為指導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抗病毒藥物的科學研發和評價,提供可供參考的技術標準,藥審中心制定了《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抗病毒新藥臨
床試驗技術指導原則(試行)》(見附件)。根據《國家藥監局綜合司關于印發藥品技術指導原則發布程序的通知》(藥監綜藥管〔2020〕
9號)要求,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查同意,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抗病毒新藥臨床試驗技術指導原則(試行)
國家藥監局藥審中心
2022年2月8日
為鼓勵研究和創制新藥,滿足臨床用藥需求,及時總結轉化抗疫應急審評工作經驗,加快創新藥品的審評速度,藥審中心組織起草了
《藥審中心加快創新藥上市申請審評工作程序(試行)》,現在中心網站予以公示,廣泛聽取社會各界意見和建議。歡迎社會各界提出寶貴
意見和建議,并請通過以下郵箱及時反饋我中心。
征求意見時限:自公示之日起兩周。
聯系人:張帆、邸云瑞
征求意見郵箱:jkss@cde.org.cn
感謝您的參與和大力支持。
附件:1.《藥審中心加快創新藥上市申請審評工作程序(試行)》(征求意見稿)
2.《藥審中心加快創新藥上市申請審評工作程序(試行)》起草說明
3.意見反饋表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
2022年2月21日
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于 2016 年 3 月發布了《以藥動學參數為終點評價指標的化學藥物仿制藥人體生物等效性研究技術指導
原則》,該指導原則提出:對于多規格口服固體制劑(如,常釋制劑:片劑和膠囊,調釋制劑:腸溶片、緩釋片劑、緩釋膠囊等),可以
基于其中某一規格(通常建議為最高規格)的人體生物等效性試驗結果,采用體外藥學評價的方法豁免其他規格人體生物等效性研究。藥
學評價方法包括:1)各規格制劑在不同 pH 介質中體外溶出曲線相似;2)各規格制劑的處方比例相似。其中處方比例相似是指以下兩種
情況: 1)不同規格之間所有活性和非活性組分組成比例相似。2)對于高活性的藥物(原料藥在制劑中所占重量比例低):①不同規格
的制劑重量一致(差異不超過10%);②各規格使用相同的非活性組分;③規格的變更系通過改變活性組分的用量以及一個或多個非活性
組分的用量來實現。為更好的指導企業進行仿制藥的開發,降低研發成本,提高研發效率,現對該指導原則中的“處方比例相似性”的相
關問題進行解讀。
一、“不同規格”、“各規格”的具體所指?
答:“不同規格”、“各規格”是指仿制藥擬豁免規格與仿制藥 BE 規格相比。
二、“組成比例相似”如何理解?
答:對于常釋制劑:“組成比例相似”包括以下情況:①不同規格之間所有非活性和活性組分組成比例完全相同;②不同規格之間所
有非活性成分和活性成份比例基本相同,即在處方等比放大或縮小的基礎上,不同規格之間非活性成分的變化幅度在《已上市化學藥品變
更研究的技術指導原則(試行)》輔料用量變更中的普通口服固體制劑中等變更允許的范圍內;③不同規格之間非活性成分和活性成分的比
例不相似,如申請人申請豁免,應提供可視為處方相似的充分理由,監管機構在審評期間進行綜合評估。[8]
對于調釋制劑:“組成比例相似”包括以下情況:①不同規格之間所有非活性成分與活性成份的比例完全相同;②不同規格之間非活
性成分與活性成分的比例不完全相同,如申請人申請豁免,應證明比例是合理的,且與產品的藥物釋放機制相適應。審評期間基于整體資
料進行綜合評估。[8]
三、“高活性藥物”如何判斷? “高活性藥物”是活性成分的含量在制劑中相對較低的藥物,如,活性成分的含量在片芯和膠囊內容
物的占比<5%[1,3]。
四、不同規格之間非活性成分的變化幅度如何計算?
答:非活性組分是除活性成分外的其它成分[1,2],當不同規格活性成分和非活性成分非等比例變化時,先計算不同規格的非活性成
分相對于單劑量處方的比例,后計算不同規格間的差值[3,4,5]。當處方中非活性變化種類多于一種時,非活性成分的變化幅度應為各
非活性成分變化量的絕對值之和。
五、具體實例
(一)例 1:常釋片劑 1
例1中 20mg 規格為 BE 規格。擬申請豁免的 10mg 規格與 BE 規格的所有活性和非活性組分組成比例完全相同,屬于常釋制劑“不
同規格之間所有活性和非活性組分組成比例完全相同”,結合 BE 規格制劑符合生物等效性要求,且兩個規格仿制藥在不同 pH 介質中體
外溶出曲線相似的前提條件,可以豁免 10mg 規格的 BE 試驗。
(二)例 2:常釋片劑 2
例 2 中 10mg 規格為 BE 規格。擬申請豁免 5mg 規格在BE 規格處方等比縮小的基礎上,調整了填充劑 1、填充劑 2的用量。按問題
4 計算方式,計算 5mg 規格與 BE 規格的填充劑 1 變化幅度 80%-78%=2%,填充劑 2 變化幅度 8%-6%=2%,填充劑總變化幅4%,
小于《已上市化學藥品藥學變更研究技術指導原則》(試行)輔料用量變更中的Ⅱ類變更允許的范圍(±10%)內,故 5mg 規格屬于常
釋制劑“不同規格之間所有非活性成分和活性成份比例基本相同”的情形。結合 BE 規格制劑符合生物等效性要求,且各規格仿制藥在不
同 pH 介質中體外溶出曲線相似的前提條件,可以豁免 BE 試驗。
(三)例 3:緩釋制劑
例 3 中 200mg 規格為 BE 規格。擬申請豁免 50mg、150mg 規格與 BE 規格的所有活性和非活性組分組成比例完全相同,屬于調釋
制劑“不同規格之間所有活性和非活性組分組成比例完全相同”,結合 BE 規格制劑符合生物等效性要求,兩個規格制劑與 BE 制劑釋藥
原理相同,且兩個規格與 BE 規格仿制藥在三種 pH 介質中體外溶出曲線相似的前提條件,可以豁免 50mg、150mg 規格的 BE 試驗。
(四)例 4:普通片劑 3(高活性藥物)
例 4 中 15mg 規格為 BE 規格。擬申請豁免的 10mg 規格與 BE 規格相比,原料藥在制劑中所占重量比例均小于5%,屬于高活性藥
物。不同規格的制劑重量一致,各規格使用相同的非活性組分,規格的變更系通過改變活性組分的用量以及填充劑用量實現的。結合 BE
規格制劑符合生物等效性要求,且各規格仿制藥在不同 pH 介質中體外溶出曲線相似的前提條件,可以豁免 10mg 規格的 BE 試驗。
參考文獻:
1 、 Guidance on the Investigation of Bioequivalence.European Medicines Agency. Janunary 2010.
2 、 §320.22 Criteria for waiver of evidence of in vivo bioavailability or bioequivalence.
3、Bioavailability Studies Submitted in NDAs or INDs —General Considerations Guidance for Industry(Draft Guidance).
FDA February 2019.
4、SUPAC-IR: Immediate-Release Solid Oral Dosage Forms: Scale-Up and Post-Approval Changes: Chemistry, Manufacturing
and Controls, In Vitro Dissolution Testing, and In Vivo Bioequivalence Documentation (I) 11/30/1995
5、SUPAC-MR: Modified Release Solid Oral Dosage Forms: Scale-Up and Postapproval Changes: Chemistry, Manufacturing,
and Controls, In Vitro Dissolution Testing, and In Vivo Bioequivalence Documentation (I) 10/6/1997
6、Bioequivalence Studies with Pharmacokinetic Endpoints for Drugs Submitted Under an ANDA(Draft Guidance). FDA
December 2013.
7、Guidance for Industry:Bioavailability and Bioequivalence Studies Submitted in NDAs or INDs —General Considerations
(Draft Guidance). FDA March 2014.
8、《已上市化學藥品變更研究的技術指導原則(試行)》2021 年 2 月 9、Bioequivalence Studies With Pharmacokinetic Endpoints
for Drugs Submitted Under an ANDA Guidance for Industry(Draft Guidance). FDA August 2021.
近年來,生物類似藥的研發和申報日益增多。為規范生物類似藥的研發和評價,進一步指導生物類似藥臨床藥理學研究,藥審中心組織
制定了《生物類似藥臨床藥理學研究技術指導原則》(見附件)。
根據《國家藥監局綜合司關于印發藥品技術指導原則發布程序的通知》(藥監綜藥管〔2020〕9號)要求,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查
同意,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國家藥監局藥審中心
2022年2月8日
一、概述
目前中國已經頒布了《2014版中國麻醉學指南與專家共識》和《2017版中國麻醉學指南與專家共識》,后續還沒有新的指南和共識
頒布。兩版指南在肌松藥和肌松拮抗劑的使用場景、藥品種類和給與方法上基本一致。但是2017年的指南中對深度肌松單獨進行了闡述,
對深肌松的目的和方法進行了詳細的介紹,對肌松殘留阻滯預防作了更詳細的描述,以下就2017版指南與與共識中深肌松和肌松殘留阻滯
預防進行探討。
二、《2017版中國麻醉學指南與專家共識》對深肌松的描述
1、目的:
(1)腹腔鏡手術時既能提供良好的窺視和操作空間,同時能降低氣腹壓,減少不良反應。
(2)避免顱內、喉部、中耳或眼部等精細手術時患者發生不自主的運動。
(3)避免纖維支氣管鏡下取肺組織活檢時患者意外發生嗆咳。
(4)避免精神病患者行電抽搐治療時發生組織損傷。
2、方法
麻醉誘導時靜脈注射2倍ED95羅庫溴銨或順阿曲庫銨能換得持續約30min深度肌松(PCT1-2),3倍ED95能獲得持續約50min深度
肌松,此后每30min靜脈注射羅庫溴銨0.2mg/kg能維持深度肌松;靜脈麻醉維持深度肌松時,持續靜脈輸注羅庫溴銨的初始速率為
3-4mg/(kg.h),在PTC監測下逐步調整至維持深度肌松的適宜速率。手術結束時靜脈注射舒更葡糖鈉(布瑞亭)4mg/kg后3-5min,
TOF(T4/T1)恢復到0.9以上,能快速逆轉羅庫溴銨深度阻滯作用,使神經肌肉傳導功能恢復正常。如以17μg/(kg.min)的速率持續輸
注米庫氯銨亦能維持深度肌松,術畢TOFr自然恢復到0.75約10-15min,神經肌肉傳導功能也能夠較快恢復。肌松藥量效反應存在明顯個
體差異,弱通過肌松藥獲得深度肌松,應加強肌松深度的密切監測,從而能及時調整肌松藥劑量或輸注速率,獲得穩定的深度阻滯。
三、《2017版中國麻醉學指南與專家共識》中關于肌松藥殘留阻滯作用的防治
盡管臨床上已廣泛應用中短效肌松藥,并對其藥理作用的認識逐步深化,但術后肌松殘留阻滯作用仍時有發生。2015年我國多中心調
查研究結果顯示,各類全麻手術結束拔除氣管內導管時的肌松殘留發生率為36%,而全麻腹部手術結束拔除氣管內導管時肌松殘留發生率
高達57%,肌松殘留嚴重者可危及生命。
1、肌松殘留阻滯作用的危害
(1)呼吸肌無力,肺泡有效通氣量不足,導致低氧血癥和高碳酸血癥。
(2)舌和咽喉部肌無力,不能維持上呼吸道通暢;分泌物集聚,吞咽肌群協調功能未完全恢復正常,易導致上呼吸道梗阻,增加反流誤
吸的風險。
(3)咳嗽無力,無法有效排除呼吸道內分泌物,引起術后肺部并發癥。
(4)頸動脈體卻養性通氣反應受抑制,導致低氧血癥。
(5)患者術后出現乏力,復視等不適征象。
2、肌松藥殘留阻滯作用的原因
(1)未能夠根據患者病情特點和手術需求合理選用肌松藥。
(2)長時間或多次應用中長時效非去極化肌松藥。
(3)復合應用與肌松藥有協同作用的藥物。
(4)個體差異:老齡、女性、肌肉不發達和慢性消耗患者肌松藥作用時間延長、
(5)低體溫,水電解質紊亂及酸堿失衡,延長肌松藥的代謝和排出,乙酰膽堿的合成和神經末梢乙酰膽堿囊泡釋放受損。
(6)肝腎功能嚴重受損,導致體內肌松藥代謝,清除障礙。
(7)神經肌肉疾病。
3、肌松藥殘留阻滯作用的評估
(1)肌松監測儀能夠及時,客觀和定量地了解肌松藥是否存在殘留阻滯作用。
早期認為TOFr>0.7時肌松藥的殘留作用已經消除,但進一步研究證實呼吸肌對肌松藥較不敏感,呼吸肌從肌松作用中回復較早,當
TOFr>0.7時,呼吸功能已經基本回復,但咽喉部肌肉肌力恢復較晚,在TOFr≥0.9咽喉部肌肉的協調功能才能夠不受損害。因此,
TOFr<0.9提示存在肌松藥殘留阻滯作用。
(2)無肌松殘留的臨床指征
①意識清醒,嗆咳和吞咽反射恢復;
②頭能持續抬離枕頭5s以上(反映肌肉強直收縮力);
③呼吸平穩,呼吸頻率10-20/min,最大吸氣壓≤-50cmH2O;
④PetCO2和PaCO2≤45mmHg。
上述4項為肌松藥殘留阻滯作用基本消除較為可靠的臨床指征。
4、肌松藥殘留阻滯作用的預防
(1)根據患者情況和手術需要,選用合適的肌松藥和劑量,應給與能滿足手術要求的最低劑量。
(2)改善患者全身情況,維持電解質和酸堿平衡正常。
(3)術畢無明確指征顯示肌松藥殘留阻滯作用已完全消退,應進行肌松藥殘留阻滯作用的拮抗。
(4)拔除氣管內導管后,應在手術室或恢復室嚴密觀測患者神志、保護性反射,呼吸道通暢度,肺泡通氣量及氧合狀態至少30min,
確?;颊甙踩?。
(5)監測肌力恢復情況,注意肌松藥藥效的個例差異。
5、非去極化肌松藥殘留阻滯作用的拮抗
(1)膽堿酯酶抑制劑:膽堿酯酶抑制劑新斯的明可抑制乙酰膽堿酯酶,增加神經肌肉接頭部乙酰膽堿的濃度,競爭性拮抗非去極化肌
松藥的殘留阻滯作用;但同時會出現腸蠕動增強,分泌物增多,支氣管痙攣和心率減慢等毒覃堿樣膽堿能受體興奮的不良反應,因此需同
時應用抗膽堿藥。給與新斯的明時首選格隆溴銨,在我國常用阿托品。膽堿酯酶抑制劑拮抗殘留肌松作用的效果與其劑量和拮抗時機密切
相關。
①拮抗時機:通常給與中時效肌松藥后30min以上,長時效肌松藥1h以上,TOF計數≥2或開始有自住呼吸時拮抗劑送藥殘留阻滯作用。
②拮抗藥劑量:新斯的明0.04-0.07mg/kg,最大劑量5mg,起效時間2min,達峰時間7-1min,作用持續時間2h。若用量偏小,則難
以達到滿意的拮抗效果,肌力恢復不完全,;但新斯的明的拮抗作用有封頂效應,不能無限增加其劑量,如果已經達最大劑量,再追加時,
既不能進一步拮抗非去極化肌松藥殘留作用,還會出現大劑量新斯的明的肌松效應以及可能出現膽堿能危象(睫狀肌痙攣、心律失常、冠狀
動脈痙攣)。因此已經給予最大劑量新斯的明后,若患者呼吸仍不能夠滿足要求,應進行有效的人工通氣,認真分析影響肌松藥拮抗效果
的原因,采取相應的措施,阿托品和新斯的明用同一注射器緩慢靜脈注射,阿托品的劑量一般為新斯的明的半量或三分之一。需跟進患者
心率調整阿托品的劑量。靜脈注射阿托品后10-30s起效,達峰時間12-16min,作用持續時間為4-6h,故給予拮抗藥后患者心率通常會增快。
③拮抗藥使用注意事項
A、下列情況禁用或慎用新斯的明:支氣管哮喘,心率失常,尤其是房室傳導阻滯,心肌缺血,瓣膜嚴重狹窄;機械性腸根阻;尿路感
染或尿路梗阻;妊娠婦女;對溴化物過敏等;
B、下列情況禁用或慎用阿托品:痙攣性麻痹與腦損傷的小兒;心率失常,充血性心力衰竭,冠心病,二尖瓣狹窄;反流性食管炎;食
管與胃的運動減弱;青光眼;潰瘍性結腸炎;前列腺肥大及尿路阻塞性疾病等;
C、電解質異常和酸堿失衡、腎衰竭、高齡和同時接受肌松協同作用藥物患者,新斯的明對肌松藥殘留阻滯作用的拮抗效果并不理想;
D、給與膽堿酯酶抑制劑拮抗殘留肌松作用后,需嚴密監測患者的肌力恢復情況,嚴防出現再箭毒化,特別是接受長時效或大劑量肌松
藥時;
E、凡禁用膽堿酯酶抑制劑或抗膽堿藥者,可選用甾類肌松藥特異性拮抗劑(布瑞亭),在肌力未充分恢復之前應進行有效人工通氣。
(2)布瑞亭(舒更葡糖鈉)
布瑞亭是新型氨基甾類肌松藥特異性拮抗劑,為修飾后的γ-環糊精。其以一個分子對一個分子的形式選擇性,高親和性地包裹羅庫溴
銨或維庫溴銨后,經腎臟排出,從而使血液和組織中的羅庫溴銨或維庫溴銨的濃度急劇下降,神經肌肉接頭功能恢復常態。麻醉誘導后立
即逆轉羅庫溴銨極深阻滯時(PTC=0),需靜脈注射布瑞亭16mg/kg;當羅庫溴銨達到深度阻滯時(PTC=1-2),靜脈注射布瑞亭
4mg/kg可立即終止羅庫溴銨作用;當TOF監測T2再現時靜脈注射布瑞亭2mg/kg,2min內TOFr可恢復到0.9;當TOFr=0.5時靜脈注射布
瑞亭0.2mg/kg,亦可在2min內消除羅庫溴銨殘留阻滯作用。給與布瑞亭不需要伍用抗膽堿藥,避免抗膽堿藥可能引起的不良反應。國外
大量數據表明,在成人,兒童、老年以及腎衰竭、肺部或心臟疾病患者中,布瑞亭耐受性良好。布瑞亭對芐異喹啉類肌松藥無拮抗作用,
如果給與布瑞亭后手術意外需要進行肌肉松弛,可使用芐異喹啉類肌松藥。臨床應用布瑞亭能夠明顯降低術后肌松藥殘留阻滯作用的發生
率,顯著提高羅庫溴銨和維庫溴銨臨床應用的安全性,同時也明顯提高麻醉質量。
三、《2017版中國麻醉學指南與專家共識》對Aom0498臨床應用的影響
從2017年頒布的指南中可以看出,對臨床上深肌松應用進行了詳細的指導,由于深肌松中肌松藥的使用量較大,因此推薦同時使用肌
松拮抗劑布瑞亭,對患者的恢復可起到積極的作用,推薦手術結束時靜脈注射舒更葡糖鈉(布瑞亭)4mg/kg后3-5min,TOF(T4/T1)
恢復到0.9以上,能快速逆轉羅庫溴銨深度阻滯作用,使神經肌肉傳導功能恢復正常。而其他膽堿酯酶抑制劑對深肌松無拮抗作用,因此深
肌松時必須使用布瑞亭,Aom0498與布瑞亭作用機制相同,因此在后續的臨床使用中,也會得到相應的推廣使用。
另外,2017版指南與共識也強調了肌松殘留的危害,并提出在臨床上已逐漸被認知,2015年我國多中心調查研究結果顯示,各類全麻
手術結束拔除氣管內導管時的肌松殘留發生率為36%,而全麻腹部手術結束拔除氣管內導管時肌松殘留發生率高達57%,肌松殘留嚴重者
可危及生命。因此,采用肌松拮抗劑在手術中的必要性越來越被臨床醫生認可并應用。
最后,傳統的膽堿酯酶抑制劑新斯的明副作用較大,常需要伍用抗膽堿藥物阿托品,且存在較多禁忌的情況,臨床上再箭毒化發生率比
布瑞亭高,且不能拮抗深度肌松,在行深肌松的腹腔鏡手術,肺組織活檢手術,顱內、喉部、中耳或眼部等精細手術中發生肌松殘留的情況
較大,而傳統的肌松拮抗劑達不到理想的效果,布瑞亭可以再3-5min逆轉肌松作用,使患者的恢復更快,更好,而且在膽堿酯酶抑制劑禁
忌的情況下均可選擇布瑞亭作用肌松拮抗藥物。隨著指南和共識中對手術中深肌松的應用和重視,及對布瑞亭的推薦使用,相信對后續
Aom0498的臨床應用和推廣都將起到積極正面的作用。
附表:肌松拮抗劑的研發進展
時間 | 肌松拮抗劑 | 臨床使用情況 |
2008年以前 | 去極化肌松藥(琥珀膽堿)的殘留阻滯拮抗:至今沒有有效藥物,多采用機械通氣和循環穩定等; 非去極化肌松藥(羅庫溴銨、維庫溴銨)的殘留阻滯拮抗:使用膽堿酯酶抑制劑新斯的明。 | 新斯的明拮抗深度肌松時,通常用量很大,效果不佳,產生的副作用較大,羅庫溴銨和維庫溴銨引起的肌松殘余,使用新斯的明后,殘余肌松仍有20%和7%,臨床上缺乏用于拮抗深度肌松的藥物。
另外,新斯的明產生的副作用通常要求伍用抗膽堿藥阿托品或格隆溴銨。 |
2008年以后:2008年首次在歐盟上市 銷售,2010年FDA批準在美國上市, 2015年在日本上市,2017年在中國 批準上市。 | 去極化肌松藥的殘留阻滯拮抗:至今沒有有效藥物 非去極化肌松藥(羅庫溴銨、維庫溴銨)的殘留阻滯拮抗:新斯的明; 舒更葡糖鈉。 | 舒更葡糖鈉的上市使得臨床上深肌松殘留得到有效治療,3min即可迅速逆轉羅庫溴銨的深度肌松阻滯作用,逆轉效果迅速而顯著,且副作用比新斯的明??;不用伍用抗膽堿藥;
2013年《中華醫學會麻醉學分會:肌肉松弛藥合理應用的 專家共識》指出布瑞亭相比其他產品,副作用較小,在成人、兒童、老年人及腎功能衰竭患者,肺部或心臟疾病患者中,耐受性更好,推薦使用;
2014版《中國麻醉學指南與專家共識》中也指出布瑞亭能在3min內迅速逆轉羅庫咸的深肌松阻滯作用,明顯降低術后肌松殘余發生率,并能提高羅庫溴銨臨床使用的安全性;
2017版中國麻醉學指南與專家共識》中更強調了臨床上使用深肌松的麻醉手術和必要性,并指定布瑞亭作為效逆轉羅庫溴銨引起的深肌松的使用藥物。 |
2020以后 | 去極化肌松藥的殘留阻滯拮抗:至今沒有有效藥物 非去極化肌松藥(羅庫溴銨、維庫溴銨)的殘留阻滯拮抗:新斯的明; 舒更葡糖鈉; Aom0498 | 布瑞亭在臨床使用時仍存在一定的缺陷:如再箭毒化、過敏、出血,嚴重腎功能損傷不能使用,因為舒更葡糖鈉-羅庫溴銨的復合物65-97%通過腎臟排泄,肌酐清除率低于30ml/min的患者避免使用。
Aom0498就目前的臨床研究,未發生再箭毒化,過敏和出血的副作用,安全性更好,隨著布瑞亭的臨床使用推廣,和臨床采用深肌松麻醉手術的增多,醫生們逐漸對肌松殘留危害加深理解,肌松拮抗劑的使用將會更加廣泛。 |
參考文獻:
1、《2017版中國麻醉學指南與專家共識》;
2、《2014版中國麻醉學指南與專家共識》
導讀:進入2022年,連續3天,CDE官網發多條臨床相關指導原則。針對這14條指導原則/指南,小編進行了匯總,快來看看吧!
《罕見疾病藥物臨床研發技術指導原則》
《預防抗腫瘤藥物所致惡心嘔吐藥物臨床試驗設計指導原則(試行)》
《腎功能不全患者藥代動力學研究技術指導原則(試行)》
《“臨床風險管理計劃”撰寫指導原則(試行)》
《基于“三結合”注冊審評證據體系下的溝通交流技術指導原則》
《個例安全性報告E2B(R3)區域實施指南》
《慢性丙型病毒性肝炎直接抗病毒藥物臨床試驗技術指導原則》
《潰瘍性結腸炎治療藥物臨床試驗技術指導原則》
《克羅恩病治療藥物臨床試驗技術指導原則》
《新藥研發過程中食物影響研究技術指導原則》
《藥物臨床試驗數據管理與統計分析計劃指導原則》
《患者報告結局在藥物臨床研發中應用的指導原則(試行)》
《化學仿制藥晶型研究技術指導原則(試行)》
《研究者手冊中安全性參考信息撰寫技術指導原則》
罕見疾病的單病種發病率極低,藥物研發的難度遠遠超過常見多發疾病,因此罕見疾病藥物的臨床研發,除了應遵循一般藥物的研發
規律以外,更應密切結合其自身疾病特點,在確保嚴謹科學的基礎上,采用更為靈活的設計,以通過有限的患者數據,獲得更加充分的科
學證據,滿足獲益與風險的評估,支持監管決策。為促進罕見疾病藥物研發,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的部署下,藥審中心組織制定了《罕
見疾病藥物臨床研發技術指導原則》(見附件)。根據《國家藥監局綜合司關于印發藥品技術指導原則發布程序的通知》(藥監綜藥管
〔2020〕9號)要求,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查同意,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罕見疾病藥物臨床研發技術指導原則
國家藥監局藥審中心
2021年12月31日
為鼓勵新藥研發,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的部署下,藥審中心組織制定了《預防抗腫瘤藥物所致惡心嘔吐藥物臨床試驗設計指導原則
(試行)》(見附件)。根據《國家藥監局綜合司關于印發藥品技術指導原則發布程序的通知》(藥監綜藥管〔2020〕9號)要求,經國
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查同意,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預防抗腫瘤藥物所致惡心嘔吐藥物臨床試驗設計指導原則(試行)
國家藥監局藥審中心
2021年12月31號
腎功能不全患者藥代動力學研究通常是創新藥臨床藥理學研究的內容之一,研究結果是支持相應人群調整用法用量等問題決策的科學
依據。為提示申辦者相關研究的總體考慮和數據分析等問題,藥審中心組織制定了《腎功能不全患者藥代動力學研究技術指導原則(試
行)》(見附件)。根據《國家藥監局綜合司關于印發藥品技術指導原則發布程序的通知》(藥監綜藥管〔2020〕9號)要求,經國家藥
品監督管理局審查同意,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指導原則如有與本指導原則不一致之處,以本指導原則為準。
特此通告。
附件:腎功能不全患者藥代動力學研究技術指導原則(試行)
國家藥監局藥審中心
2021年12月29日
為鼓勵新藥研發,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的部署下,藥審中心組織制定了《“臨床風險管理計劃”撰寫指導原則(試行)》(見附
件)。根據《國家藥監局綜合司關于印發藥品技術指導原則發布程序的通知》(藥監綜藥管〔2020〕9號)要求,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
審查同意,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臨床風險管理計劃”撰寫指導原則(試行)
國家藥監局藥審中心
2021年12月27日
為推動構建中醫藥理論、人用經驗和臨床試驗相結合的中藥注冊審評證據體系,指導在“三結合”審評證據體系下研發的中藥新藥提
出臨床專業溝通交流申請,藥審中心起草了《基于“三結合”注冊審評證據體系下的溝通交流技術指導原則(征求意見稿)》,經中心內
部討論并組織專家研討,已形成征求意見稿?,F在中心網站予以公示,以廣泛聽取各界意見和建議。我們誠摯地歡迎社會各界對征求意見
稿提出寶貴意見和建議,并及時反饋給我們,以便后續完善。征求意見時限為自發布之日起1個月。
您的反饋意見請發到以下聯系人的郵箱:
聯系人:薛斐然,xuefr@cde.org.cn
侯晨晨,houchch@cde.org.cn
感謝您的參與和大力支持!
藥品審評中心
2022年1月5日
為實施《個例安全性報告E2B(R3)區域實施指南》(以下簡稱區域實施指南),藥審中心已完成對臨床試驗期間藥物警戒系統升級改
造,已于2022年1月1日上線試運行。申請人應及時完成系統配置,并按照區域實施指南要求實施E2B(R3),時間不得晚于2022年7月1日。
區域字段測試要求:
一、原通過測試用戶原通過測試用戶需生成一份符合區域實施指南要求的XML格式的測試ICSR并發送至E2Btest@cde.org.cn,郵件主題
標明“申請E2B(R3)中國區域字段測試-企業名稱”,正文提供申辦者名稱、企業的唯一識別ID(N.2.r.2)、列出所測試的具體區域字
段及允許值。
二、尚未通過測試用戶
尚未通過測試用戶需在符合《藥物臨床試驗期間安全性數據快速報告標準和程序》相關要求的基礎上,參照上述測試要求申請測試。
如有問題可發送電子郵件至:ywjjxtwt@cde.org.cn。
附件:個例安全性報告E2B(R3)區域實施指南.zip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
2022年1月5日
為指導慢性丙型病毒性肝炎直接抗病毒藥物科學研發和評價,提供可供參考的技術標準,藥審中心制定了《慢性丙型病毒性肝炎直接
抗病毒藥物臨床試驗技術指導原則》(見附件)。根據《國家藥監局綜合司關于印發藥品技術指導原則發布程序的通知》(藥監綜藥管
〔2020〕9號)要求,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查同意,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慢性丙型病毒性肝炎直接抗病毒藥物臨床試驗技術指導原則
國家藥監局藥審中心
2021年12月27日
為進一步規范和指導潰瘍性結腸炎治療藥物臨床試驗,提供可參考的技術規范,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的部署下,藥審中心組織制
定了《潰瘍性結腸炎治療藥物臨床試驗技術指導原則》(見附件)。根據《國家藥監局綜合司關于印發藥品技術指導原則發布程序的通
知》(藥監綜藥管〔2020〕9號)要求,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查同意,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潰瘍性結腸炎治療藥物臨床試驗技術指導原則
國家藥監局藥審中心
2021年12月27日
為進一步規范和指導克羅恩病治療藥物臨床試驗,提供可參考的技術規范,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的部署下,藥審中心組織制定了
《克羅恩病治療藥物臨床試驗技術指導原則》(見附件)。根據《國家藥監局綜合司關于印發藥品技術指導原則發布程序的通知》(藥監
綜藥管〔2020〕9號)要求,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查同意,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克羅恩病治療藥物臨床試驗技術指導原則
國家藥監局藥審中心
2021年12月27日
為促進新藥早期臨床研發,引導藥品研發企業合理規范地開展食物影響研究,進一步指導新藥研發過程中食物影響研究的實施和評
價,藥審中心組織起草了《新藥研發過程中食物影響研究技術指導原則》。根據《國家藥監局綜合司關于印發藥品技術指導原則發布程序
的通知》(藥監綜藥管〔2020〕9號)要求,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查同意,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特此通告。
附件:新藥研發過程中食物影響研究技術指導原則
國家藥監局藥審中心
2021年12月27日
為了適應近年來臨床試驗數據管理與統計分析技術與方法的不斷發展,配合ICH相關指導原則的落地和實施,藥審中心組織修訂了
2016年7月發布的《藥物臨床試驗數據管理與統計分析的計劃和報告指導原則》,形成了《藥物臨床試驗數據管理與統計分析計劃指導原
則》(見附件)。根據《國家藥監局綜合司關于印發藥品技術指導原則發布程序的通知》(藥監綜藥管〔2020〕9號)要求,經國家藥品
監督管理局審查同意,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藥物臨床試驗數據管理與統計分析計劃指導原則
國家藥監局藥審中心
2021年12月27日
為鼓勵以患者為中心的新藥研發理念,科學合理的運用患者報告結局,藥審中心組織制定了《患者報告結局在藥物臨床研發中應用的
指導原則(試行)》(見附件)。根據《國家藥監局綜合司關于印發藥品技術指導原則發布程序的通知》(藥監綜藥管〔2020〕9號)要
求,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查同意,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特此通告。
附件:患者報告結局在藥物臨床研發中應用的指導原則(試行)
國家藥監局藥審中心
2021年12月27日
為規范和指導化學仿制藥的晶型研究,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的部署下,藥審中心組織制定了《化學仿制藥晶型研究技術指導原則
(試行)》(見附件)。根據《國家藥監局綜合司關于印發藥品技術指導原則發布程序的通知》(藥監綜藥管〔2020〕9號)要求,經國
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查同意,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化學仿制藥晶型研究技術指導原則(試行)
國家藥監局藥審中心
2021年12月23日
為配合《藥品注冊管理辦法》《藥物警戒質量管理辦法》的實施,規范申辦者報告臨床試驗期間發生的可疑且非預期嚴重不良反應,
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的部署下,藥審中心組織制定了《研究者手冊中安全性參考信息撰寫技術指導原則》(見附件)。根據《國家藥監
局綜合司關于印發藥品技術指導原則發布程序的通知》(藥監綜藥管〔2020〕9號)要求,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查同意,現予發布,
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研究者手冊中安全性參考信息撰寫技術指導原則
國家藥監局藥審中心
2021年12月23日
近些年抗腫瘤新藥研發中有時會在傳統首次人體試驗之后(或當中)融合擴展隊列研究,該研究具有快速招募和獲得信息不斷變化等特
點,為提示研發者此類研究設計和實施過程中的風險和挑戰以及風險管理等問題,藥審中心組織制定了《抗腫瘤藥首次人體試驗擴展隊列研
究技術指導原則(試行)》。
根據《國家藥監局綜合司關于印發藥品技術指導原則發布程序的通知》(藥監綜藥管〔2020〕9號)要求,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查
同意,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抗腫瘤藥首次人體試驗擴展隊列研究技術指導原則(試行)
國家藥監局藥審中心 2021年12月22日
臨床單次和多次給藥劑量遞增藥代動力學研究是創新藥早期臨床研究的重要內容,為支持藥物臨床安全有效劑量探索、確定給藥方案等
提供重要依據。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于2005年發布的《化學藥物臨床藥代動力學研究技術指導原則》涉及相關內容,但距今已有16
年,為滿足當前創新藥研發的需要,藥審中心組織制定了《化學藥創新藥臨床單次和多次給藥劑量遞增藥代動力學研究技術指導原則》
根據《國家藥監局綜合司關于印發藥品技術指導原則發布程序的通知》(藥監綜藥管〔2020〕9號)要求,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查
同意,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上述2005年版指導原則如有與本指導原則不一致之處,以本指導原則為準。
特此通告。
國家藥監局藥審中心
2021年12月22日
考慮當前疫情防控要求,為進一步加強對申請人的技術指導和服務,加大創新研發支持力度,提高溝通交流的質量和效率,我中心對現
有溝通交流渠道的功能定位進行了梳理,申請人可基于咨詢問題類別分別提交并選取合適的咨詢通道,具體通知如下:
一、對于藥物研發關鍵階段重大問題,申請人可依據《藥物研發與技術審評溝通交流管理辦法》(2020年第48號)提出相應溝通交流
會議申請,經審評團隊審核,需召開會議的,將通過視頻會議方式召開;無需召開會議的,將在時限內通過申請人之窗進行書面反饋。當
前,審評資源依然相對不足,我中心將在保證按時限審評的前提下,協調組織審評資源進行溝通交流,提高會議召開頻次,盡力滿足申請人
的需求。
二、對于一般性技術問題,推薦申請人通過網絡平臺進行咨詢,我中心將咨詢按技術性和非技術性問題進行分類管理,技術類問題15個
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非技術性問題1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三、對于注冊受理和審評業務的實時咨詢,我中心根據疫情防控要求將每周三的公開日咨詢調整為電話咨詢,申請人可撥打電話進行實
時咨詢,每周一、周三、周五,撥打010-85243528可進行審評業務咨詢;周二、周四,撥打010-85242306可進行注冊受理咨詢。限于咨
詢量巨大和人力資源有限等因素,常常存在難以撥入情形,推薦申請人通過網絡平臺進行一般性技術問題咨詢,或通過聯系郵箱進行問題咨
詢。
四、對于在審評品種管理問題的咨詢,申請人可與項目管理人進行電話或郵件聯系,具體聯系方式參見“官方網站-辦事服務-關于審評-
項目管理人員公示”。對于在審注冊申請,在無法及時與項目管理人取得聯系時,可按《藥審中心關于業務咨詢服務聯絡方式的通知》進行
郵箱聯系,我中心將在3個工作日內與該受理號申請表載明的聯系人進行聯系。
五、對于在審評品種,審評團隊根據審評需要可能發起問詢式溝通交流,請申請人保持通訊暢通并關注申請人之窗,及時按要求進行反
饋。(轉自: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
我委擬修訂聚乙烯醇藥用輔料標準,為確保標準的科學性、合理性和適用性,現將擬制定(修訂)的藥用輔料標準公示征求社會
各界意見(詳見附件)。公示期自發布之日起3個月。請認真研核,若有異議,請及時來函提交反饋意見,并附相關說明、實驗數據
和聯系方式。相關單位來函需加蓋公章,個人來函需本人簽名,同時將電子版發送至指定郵箱。
聯系人:陳蕾、康笑博
電話:010-67079566、67079620
電子郵箱:475@chp.org.cn
通信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法華南里11號樓 國家藥典委員會辦公室
郵編:100061
國家藥典委員會
2022年03月11日